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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诊疗过失举证,⏱️ 预计阅读时间:5 分钟
误诊算医疗事故吗?普通患者需要知道的3个判断要点:诊疗过失举证相关要点
在深圳,患者遭遇误诊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是众多市民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为深圳地区普通患者解析误诊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及诊疗过失举证要点,帮助市民在遭遇类似纠纷时明确维权方向。
一、误诊与医疗事故的法律界定
在深圳医疗纠纷处理中,误诊与医疗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误诊仅是诊断结论与实际病情不符,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一)医疗事故的法定构成要件
构成医疗事故需满足四个核心要件:主体适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违法(违反诊疗规范)、主观过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结果(患者人身损害)及因果关系(诊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关联)。例如,深圳南山某医院在对糖尿病患者诊疗中,未按规范监测血糖指标,导致低血糖昏迷,构成医疗事故。
(二)误诊是否等同于医疗事故?
问题: 只要诊断错误就属于医疗事故吗?
答: 不一定。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键在于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诊疗过失。若因医学技术局限、患者隐瞒病史或紧急情况下无法全面检查导致误诊,医疗机构无过错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例如,在罗湖某社区医院,因设备不足无法明确诊断罕见血液病,患者转诊后确诊,此类情况通常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诊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深圳医疗纠纷中,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失,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需证明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医疗技术高度专业化的背景下,患者往往难以独立完成举证,需借助专业力量。
深圳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要求患者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 完整的病历资料(门诊记录、住院志、检查报告等)
- 医疗费用票据及相关支出凭证
- 与医疗机构沟通的书面记录(如投诉函、调解笔录等)
-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需由深圳医学会或广东医学会出具)
(一)患者如何证明医院存在诊疗过失?
问题: 患者在深圳如何证明医院存在诊疗过失?
答: 患者可通过两种路径证明:一是直接证明诊疗行为违反常规,例如医院未按《临床诊疗指南》进行必要检查;二是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对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作出结论。在深圳,建议患者在诉讼前先向深圳医学会申请首次医疗损害鉴定,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向广东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三、深圳地区误诊纠纷的维权路径
在深圳遭遇误诊后,患者可按以下步骤维权,建议全程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 固定证据阶段:立即复印完整病历,封存未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必要时对诊疗过程录音录像(注意合法合规)。
- 申请鉴定阶段:向深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辖区法院起诉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 协商或诉讼阶段:若鉴定确认存在医疗事故,可与医院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深圳律师代理诉讼,向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
例如,福田区某患者因“感冒”在社区诊所输液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经鉴定为诊所未做皮试且诊疗不规范,法院最终判决诊所赔偿患者各项损失23万元。此类案例中,及时固定证据和专业鉴定是维权关键。
四、特殊情形下的误诊认定难点
在复杂诊疗场景中,误诊认定常面临特殊挑战,例如:
(一)紧急情况下的诊疗过失认定
在急诊抢救中,若因时间紧迫无法全面检查导致误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深圳某三甲医院曾对突发胸痛患者快速诊断为“胃炎”,延误急性心梗救治,法院最终认定医院存在“未遵循急救流程”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
(二)罕见病或疑难杂症的误诊处理
对于罕见病,因临床经验不足导致误诊难以完全避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机构对罕见病诊疗存在困难的,应及时转诊。若未转诊导致误诊,需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
判断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从法律界定、举证责任、维权路径三方面综合分析。在深圳,患者若遭遇误诊,应明确诊疗过失的法律要件,及时收集证据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建议在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咨询深圳专业医疗事故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导致维权受阻。 综上所述,诊疗过失举证是误诊算医疗事故吗?普通患者需要知道的3个判断要点中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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