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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诊疗过失举证,⏱️ 预计阅读时间:8 分钟
医疗过错鉴定流程及法律依据说明
在深圳地区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医疗过错鉴定是核心环节,其流程规范性与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案件走向。作为长期专注深圳法律业务的医疗事故律师,我发现许多当事人对诊疗过失举证规则、鉴定机构选择等问题存在困惑。本文将系统梳理医疗过错鉴定的法定流程、法律依据及实务要点,为深圳地区医患双方提供清晰指引。
一、医疗过错鉴定的法定流程
医疗过错鉴定是明确医患双方责任的关键程序,在深圳地区需遵循严格的法定步骤,具体流程可分为以下阶段:
1.1 鉴定启动的两种途径
在深圳,医疗过错鉴定通常有两种启动方式:
- 协商委托:医患双方可共同选择经深圳市司法局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如福田区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南山区的广东众合司法鉴定中心等),达成书面鉴定协议后提交鉴定材料。
- 司法委托:若双方协商不成,患者可向深圳辖区法院(如罗湖区法院、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或在诉讼前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深圳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并启动鉴定程序。
1.2 鉴定材料的准备与审核
鉴定材料是鉴定意见的核心依据,需重点准备以下内容:
- 完整的病历资料(门诊/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深圳地区医院通常要求加盖病案室公章;
- 相关检查报告(CT、MRI、病理切片等影像学资料);
- 患者身份证明及损害结果证明(如伤残等级鉴定、医疗费票据等);
- 医患沟通记录(如知情同意书、投诉记录等)。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法院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病历完整性要求较高,患者若认为病历存在篡改或缺失,可在诉讼前申请法院调取原始病历并封存,避免证据灭失风险。
二、医疗过错鉴定的法律依据体系
医疗过错鉴定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深圳地区处理此类案件需综合适用以下依据:
2.1 核心法律框架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
- 《民法典》第1218条至第1225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场景;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鉴定启动条件、机构选择、鉴定意见审查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深圳地区医疗纠纷处理需优先通过调解程序解决;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范了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程序规则及异议处理机制。
2.2 深圳本地化适用规则
深圳作为医疗资源集中的一线城市,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操作指引:
- 《深圳市医疗纠纷处理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版)细化了医疗鉴定与保险理赔的衔接机制;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明确了病历真实性审查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对病历完整性承担举证责任。
Q:医疗过错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章节(如第1218条至第1225条),明确了医疗机构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鉴定启动、机构选择、鉴定意见效力等作出细化规定;此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范了鉴定的程序要求,而深圳地区还可能参照当地司法实践出台的具体指引,例如《深圳市医疗纠纷处理若干规定》等。
三、诊疗过失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在深圳医疗纠纷案件中,诊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案件走向,需区分医患双方的责任边界:
3.1 患者方的举证责任范围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需完成以下举证:
- 证明医患关系存在(如门诊病历、缴费凭证、住院记录等);
- 证明损害结果发生(如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等);
- 初步证明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如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病历中明显的诊疗缺陷等)。
例如,在深圳某三甲医院(如南山医院)的诊疗纠纷中,患者若主张医院存在“过度检查”,需提供检查项目超出常规诊疗范围的证据,如对比同类病例的检查记录或医学指南。
3.2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与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需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 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如提供操作指南、护理记录等);
- 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如知情同意书、病情告知记录等);
- 证明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如通过尸检报告、第三方专家意见等)。
值得注意的是,若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将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深圳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医疗机构的举证要求更为严格,例如要求提供完整的电子病历系统操作日志以证明诊疗过程规范性。
Q:患者在深圳提起医疗过错诉讼时,如何初步完成诊疗过失的举证?
答:患者在深圳地区主张诊疗过失,通常需从三方面举证:首先,证明医患关系(如病历、就诊记录);其次,证明损害事实(如诊断报告、医疗费票据);最后,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诊疗行为存在瑕疵,例如通过其他医疗机构专家的咨询意见、同类案例检索或病历中明显的诊疗缺陷(如用药错误、手术记录矛盾等)。若患者举证困难,可在深圳地区申请法院调取病历并启动鉴定程序,由专业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作出判断。
四、深圳地区医疗鉴定实务要点
深圳作为医疗纠纷高发区域,其鉴定实践具有鲜明的本地化特点,医患双方需重点关注以下实务问题:
4.1 鉴定机构的选择与管辖
深圳地区的医疗过错鉴定通常由深圳市医学会或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例如位于福田区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南山区的广东众合司法鉴定中心等,这些机构在深圳法律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医疗纠纷鉴定经验。
鉴定管辖法院通常与案件管辖地一致,例如福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多委托福田区或市级鉴定机构,而罗湖区法院可能优先选择深圳市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
4.2 鉴定异议的救济途径
若对鉴定意见不服,深圳地区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 在鉴定程序中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说明;
- 诉讼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法性进行质证;
- 符合条件时,可申请重新鉴定(需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
例如,在深圳某起产科医疗纠纷中,患者对鉴定意见认定“不存在过错”不服,通过补充提交胎儿监护仪记录、专家会诊意见等新证据,成功申请法院启动重新鉴定,最终推翻原鉴定结论。
结语
医疗过错鉴定是深圳法律业务中处理医患纠纷的核心环节,其流程规范性与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案件走向。作为长期专注深圳地区医疗纠纷的律师,建议医患双方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务必重视诊疗过失举证的规范性,充分了解本地鉴定机构选择路径,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与协助。无论是福田区、南山区还是罗湖区的当事人,都应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启动鉴定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进一步了解深圳医疗过错鉴定的具体流程或法律依据,建议咨询深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专业医疗事故律师获取定制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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